
自2024年2月1日《山东省应急管理部门电子数据取证规范暂行规定》正式实施以来,东营市应急局在充分运用安全生产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化系统平台和高端、专业设备设施赋能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线上多渠道分析获取线索精准执法的同时,积极运用电子数据取证规范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着力提升非现场执法质效,现将两起运用电子数据取证“非现场”典型执法案例予以公布,在案件办理中,执法人员使用《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等文书实施案件调查,有力充实案件证据,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案例一
“云端执法+电子数据取证”,东营市应急局对某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实施“一案双罚”案
2024年2月7日,东营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某化工园区使用高空瞭望设备进行日常网上巡查时发现,8时58分,高空瞭望系统实时视频画面中显示山东某危化品生产企业生产装置作业平台上有多人聚集,执法人员迅速通过高空瞭望设备调取该企业内部联网摄像头对相关情况进行细致甄别,清晰的看到该企业现场有两名作业人员正在精制车间某反应塔处进行高处作业,且该两名作业人未佩戴安全带。执法人员立即按照《山东省应急管理部门电子数据取证规范暂行规定》要求,采取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的方式,运用高空瞭望系统和执法记录仪对该次高处作业以录制、拍照、计算机截屏等方式进行记录,并制作《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电子数据证据检查记录》和《检查(勘验)影像证据》等文书。
9时27分,执法人员赶到该企业向负责人出示了录像、照片等影像证据,对作业现场有关情况进一步核查。经调查,两名作业人员系该企业承包商某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承包商某工程公司承揽了该危化品企业部分保温工程,经现场勘验,当日该两名作业人员在加氢精制车间反应器的进行保温作业时,作业场所坠落基准面5m-15m,立足处无平面,虽开具了高处作业票证,但现场两名作业人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和安全绳,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8.2.1条的规定。
该工程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东营市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工程公司作出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张某作出处0.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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