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6 08:53
发表于山东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7日,中国渔政37251船在河口中心渔港河门附近海域巡航时,发现鲁某渔6**01船正在生产作业。经执法人员登船检查,发现该船船长28.25米,主机功率154千瓦,携带刺网1500条,无渔获物,船舶证书齐全有效。船上共有船员8人,其中1人持有二级船长证书,1人持有助理船副证书,6人持有普通渔业船员证书,未配备三级轮机长。
法律法规
该船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参照《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69条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较轻情形:职务船员比规定的最低配员标准少一人,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农业农村部《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三)职务船员不能满足最低配员标准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鲁某渔6**01(船长28.25米,功率154千瓦,按规定需配备二级船长1名、助理船副1名、三级轮机长1名)本航次出海期间缺配1名三级轮机长,及时进行改正配齐渔业职务船员,且出海期间未造成安全事故,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裁量标准范围内给予鲁某渔6**01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编辑: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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